外包及掛靠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外包及掛靠車輛的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外包服務供應商提供的車輛及掛靠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外包及掛靠車輛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合規運營、統一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二章 外包服務供應商準入管理
第四條 外包服務供應商的準入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
(二)具備與承接業務相適應的車輛和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內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及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
第五條 外包服務供應商準入流程:
(一)供應商提交資質證明材料;
(二)公司運營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和實地考察;
(三)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評估;
(四)公司領導審批;
(五)簽訂外包服務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六條 外包及掛靠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輛證照齊全,包括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保險單等;
(二)車輛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的營運要求;
(三)車輛按規定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綜合性能檢測;
(四)車輛安裝符合要求的GPS定位裝置和行車記錄儀;
(五)車輛外觀整潔,標識清晰,不得有影響安全駕駛的改裝。
第七條 外包及掛鉤車輛實行備案登記制度。供應商應當將車輛信息(含車牌號、車型、車齡、保險情況等)報公司運營部門備案。
第八條 車輛變更管理:
(一)外包及掛靠車輛需變更的,供應商應提前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變更后應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四章 駕駛員管理
第九條 外包及掛靠車輛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與準駕車型相符;
(二)持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三)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四)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十條 駕駛員備案管理:
(一)供應商應當將駕駛員信息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二)駕駛員變更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信息;
(三)公司有權對駕駛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第十一條 駕駛員安全培訓:
(一)外包及掛靠車輛駕駛員應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
(二)每月至少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學習;
(三)培訓內容包括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技能、應急處置知識等。
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二條 外包服務供應商應當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外包服務供應商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車輛保險要求:
(一)外包及掛靠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低于100萬元)、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
(二)保險應當在有效期內,保險到期前及時續保;
(三)保險憑證復印件報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 事故處理:
(一)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和供應商;
(二)供應商和公司應配合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三)事故處理完畢后,供應商應向公司提交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公司運營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對外包及掛靠車輛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車輛技術狀況;
(二)駕駛員資質和狀態;
(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四)GPS監控系統運行情況;
(五)保險有效情況。
第十七條 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下達整改通知書,供應商應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公司有權暫停其業務直至徹底整改。
第七章 考核與退出管理
第十八條 外包服務供應商考核:
(一)公司每季度對外包服務供應商進行考核;
(二)考核內容包括:服務質量、安全管理、合規運營、用戶投訴等;
(三)考核結果作為續簽合同和業務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退出機制:
(一)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二)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的;
(四)資質失效或不再具備履約能力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一)供應商擅自將業務轉包或分包的;
(二)提供虛假資質材料的;
(三)使用未備案車輛或駕駛員的;
(四)拒不配合公司安全檢查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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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10-18 13:38:05